出口退(免)税政策详解:如何将税收红利转化为出海竞争力?|出海实战营

钱塘出海2025-06-24 10:42
一文搞清最新出口退(免)税政策

在全球贸易格局加速重构的背景下,出口退税政策正成为我国企业出海的关键支撑点。

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推出跨境电商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新规,将退税节点从“货物售出后”提前至“报关离境时”,并允许以订舱单替代出口合同备案——这一变革对轻资产运营的中小跨境商家尤为关键。

然而政策红利背后仍存风险暗礁:免税与退税的适用边界如何界定?“免抵退税”与“免退税”主体的操作差异何在?违规适用征税的“雷区”有哪些?

出口货物劳务

01退(免)税政策

 1  政策概述 

我国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制度,其主要作用在于调节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差异。根据财税部[2012]39号文件规定,该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

01

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02

消费税: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则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对于适用消费税和增值税、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后、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并完成出口收汇的货物,目前主要有“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两种办法适用退(免)税政策:

01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02

免退税: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出口规定的特定货物: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软件产品、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外贸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应的货物等。这些货物适用免税政策,不退税。

视同出口:

主要包含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购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内或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其他情形: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出口企业主动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按规定是不予退税的货物;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

对于适用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有以下几点风险提示:

01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税,应按规定转入成本。

02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  增值税征税政策两大分类 

出口货物劳务征税政策中,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主要分为两大类:

国家对特定出口货物劳务(如国家为优化产业结构而取消出口退税的“两高一资”产品)明确规定不予退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本属于退(免)税范围,但因企业在出口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适用征税政策。

跨境应税行为

02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  适用零税率的服务大类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具体包含: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外包的服务和转让技术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2  合规提示 

适用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合规提示:

1)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退(免)税前,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4)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即无需进行备案单证管理)。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03出口退(免)税便利化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出台新公告,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方式的发展,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1  申报方式 

销售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可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的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后续再根据货物的实际销售情况进行最终税款核算。

 2  相比之前政策的主要变化 

01

退税时点提前:从货物销售后提前至货物报关离境时。

02

单证备案简化:允许以海外仓的订舱单、货物所有权证明文件等资料替代出口合同作为单证备案。

03

申报流程优化:由“一次性申报”变为“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的方式。

04

新增变更/撤回要求:纳税人如需变更退(免)税办法或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应先行办理出口预退税的核算。

05

新增备案单证:要求企业留存相关销售佐证资料(如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并在销售/申报后15日内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杭州钱塘企业出海服务基地”,作者:浙企出海,钱塘经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