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市场丨新型离岸贸易:贸易中心的表外版图

钱塘出海2025-06-20 17:12
新型离岸贸易政策支持,"两头在外"试点推广。

新型离岸贸易,政策,实践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新型离岸贸易”,新型离岸贸易上升至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层面。推动新型离岸贸易的发展是适应当今国际贸易趋势变迁的需要,是推动贸易便利性、减少或规避贸易摩擦的需要,是培育外贸新模式和新动能的重要方向。

新型离岸贸易是发生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相较于传统离岸贸易,呈现出“两头在外”、“三流分离”的显著特征。新型离岸贸易的“新”主要体现在:交易模式“新”、技术手段“新”、监管方式“新”。当前新型离岸贸易的模式主要包括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从政策沿革来看,我国新型离岸贸易政策经历了从地方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探索发展期为离岸贸易的开展提供了首个制度化试点空间;快速发展期正式构建新型离岸贸易的政策框架;深化发展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新型离岸贸易,扩大免征印花税试点区域。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各地方依托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相继出台了促进新型离岸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措施,给予新型离岸贸易发展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试点城市发展情况看,2020年以来,国家外汇局在上海、海南、江苏、福建等地区开展支持新型离岸贸易发展试点工作,试点区域在离岸贸易额、重点产业推进等方面初见规模和成效,但与国际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相比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从典型案例的创新举措来看,国内试点城市通过设立离岸经贸企业“白名单”,强化风险管控;技术赋能新型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优化真实性审核;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优质企业和人才落地;探索离岸金融模式创新,打造全链条金融服务生态。国际代表性地区通过探索监管沙盒,吸引总部入驻;数字平台打造便利化贸易网络,提升提单流转效率;构建多元专业服务生态,筑牢新型离岸贸易保障体系。

面向未来,我国加快新型离岸贸易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巩固发展既有的离岸贸易试点成果,适时推广到非试点地区;二是建设国家级大数据核验平台,构建离岸贸易信息共享核查机制;三是积极推动制度型开放,提升离岸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四是创新发展离岸贸易金融产品,完善新型离岸贸易的保障体系。

在全球产业链格局深刻调整以及我国加快建设“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出海进行全球化布局。这一发展趋势激发离岸贸易规模性增长。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新型离岸贸易”。推动新型离岸贸易的发展是适应当今国际贸易趋势变迁的需要,是推动贸易便利性、减少或规避贸易壁垒的需要,是培育外贸新模式和新动能的重要方向。

一、什么是新型离岸贸易

1.1 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12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首次明确定义“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概念: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相较于传统离岸贸易,新型离岸贸易的交易发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货物不进出国境、贸易不纳入海关统计。具体而言,交易所涉及货物的来源地和最终消费地均在海外,货物不进出贸易中间商经营所在地的关境,即货物无需通过中国海关,呈现出“两头在外”的显著特征(丁国宁和董程慧,2025)。从业务流程看,新型离岸贸易实现了“三流分离”:订单流、货物流、资金流分离。值得注意的是,与贸易相关的资金结算、外汇流动、信息处理及各种专业服务都发生在中间商所在地。这种模式能够灵活配置全球资源,增强供应链的韧性和稳定性。

1.2 特点

新型离岸贸易的“新”主要体现在:一是交易模式“新”,依托自贸试验区设立本土离岸公司,催生出的交易模式包括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境外委托加工、跨境信息服务、跨境物流服务、海外仓储服务和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形式[1]。

二是技术手段“新”,依托数字技术的支撑,通过平台、电商、跨境物流与离岸服务等技术手段,实现了业务模式的创新和拓展,呈现数字化、服务化的发展趋势,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跨境资源配置效率,能够吸引高端要素聚集,形成区域贸易品牌,增强国际贸易的主动权[2]。

三是监管方式“新”,依托数字化监管平台,利用现代科技对离岸贸易业务真实性进行监管。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贸易全流程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提高了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贸易环境。

发展新型离岸贸易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战略意义。于企业层面,其为国内企业开展中间品贸易与全球采购搭建了高效平台,助力企业突破传统贸易瓶颈,灵活规避关税壁垒,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分工,实现区域价值链的优化升级。于国家层面,该模式推动我国贸易格局从“买中国、卖全球”到“买全球、卖全球”跨越,显著增强我国对全球贸易资源的统筹调配能力,为建设贸易强国注入强劲动能。

1.3 模式

新型离岸贸易通过多种模式实现贸易互利共赢。当前新型离岸贸易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离岸转手买卖。离岸转手买卖是指中国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处购买货物后,再转售给另一非居民企业同一货物,但货物未实际进出中国关境的交易模式。该模式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商品价差,货物运输与交付均在境外,资金结算在境内完成(丁国宁和董程慧,2025)。

二是全球采购。全球采购是指跨国公司承担地区总部、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职能,或制造型企业基于生产、制造销售配套需求等衍生出的全球采购和销售活动(张斌等,2024)。该模式主要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寻找优质原材料或零部件,用于集团内部使用或转售给第三方市场(丁国宁和董程慧,2025),提升了跨境资源的配置能力。

三是委托境外加工。委托境外加工是指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制造,原材料由境内或境外提供,产成品直接从加工地运至境外终端买家。包括带料加工、离岸加工等子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至生产成本更低的国家或地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链升级(丁国宁和董程慧,2025)。

四是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是指承接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在境外(工程所在国或第三国)直接采购设备、材料等货物并运至工程地使用。该模式的货款由境内企业支付(潘华键等,2024)。

1.4 潜在空间

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作为全球主要的离岸贸易中心,凭借自由港政策、成熟的金融体系及国际化服务网络,构建了极具竞争力的离岸贸易生态。2023年新加坡离岸贸易结算额与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值约为1:1.1[3]。2022年中国香港离岸贸易总值6837亿美元,与其对外货物贸易总值的比值约为1:1.8。

反观国内,2024年上海浦东离岸贸易规模达到900亿美元,与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约为1:4.0。2024年,海南洋浦离岸贸易结算额达119.5亿美元,虽与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值达到1:1.5,但离岸贸易的绝对规模不足中国香港的1/50。

这一悬殊差距揭示了中国发展新型离岸贸易的巨大潜力空间。随着自贸试验区政策创新深化、破解跨境数据验证瓶颈、强化离岸金融配套,中国有望推动新型离岸贸易从当前的局部突破迈向系统性提升,在全球离岸贸易格局中提升份额,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离岸贸易生态体系。

二、新型离岸贸易政策沿革

2.1 国家政策沿革

我国新型离岸贸易的发展经历了从地方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

探索发展期:2010年,经外汇局批复同意,原上海综合保税区作为全国试点区域启动“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允许试点企业设立离岸贸易专用账户,以解决离岸经贸企业在交易中的外汇支付政策瓶颈。2013年,上海实行《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明确“推动转口贸易和离岸贸易发展”。2013年9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首次提出“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并“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模式突破传统贸易限制。这一政策突破为离岸贸易的开展提供了首个制度化试点空间。

快速发展期: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随后批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上海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广东、天津、福建设立自贸试验区,我国离岸贸易发展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将“稳步推进离岸贸易发展”列为“深入推进外贸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的4项工作之一。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首次明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定义,并提出“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自此,新型离岸贸易的政策框架正式构建。

深化发展期:为了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4年2月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试点为期一年的离岸转手买卖印花税免征,这是我国首项离岸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加速推进离岸贸易发展,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202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培育绿色贸易、数字贸易等新增长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新型离岸贸易”。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步出台《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将免征印花税范围扩大至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七个区域。我国新型离岸贸易进入全面深化发展的阶段。

2.2 地方政策沿革

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如央行329号文),各地方依托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对新型离岸贸易的发展进行了探索。2020年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的通知》,随后为了落实打造区域性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中心的要求,海南省出台了《关于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工作措施》,在监管措施、企业税收、配套金融服务、银行展业能力方面进行了部署。

2021年3月,江苏省外汇管理部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印发了《关于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通知》,园区成为继海南自贸港后全国第二个由外汇管理部门发文支持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地区。于2021年印发、2023年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针对企业、银行以及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优秀人才,从多角度、全方位给予支持和鼓励。

2021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正式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厦门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批复》为厦门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试点提供根本遵循和发展机遇。随后厦门市外汇局发布《关于支持厦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通知》,厦门继海南、江苏、浙江、宁波之后,成为全国5个开展新型国际离岸贸易试点省份(计划单列市)之一。2025年4月厦门自贸片区印发《厦门自贸区支持离岸贸易加快发展十条举措》围绕金融便利化、数字化赋能、人才保障、监管协同等维度,为企业提供全链条服务支持,推动厦门自贸片区新型离岸贸易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连、北京、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相继出台了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措施,给予新型离岸贸易发展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三、新型离岸贸易典型实践案例

3.1 试点城市发展情况

2020年以来,国家外汇局在上海、海南、江苏、福建等地区开展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域在离岸贸易结算额、重点产业升级等方面初见规模和成效。

“十四五”期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立足开放创新这一核心使命,离岸贸易规模年均增长128.9%。2024年,上海浦东离岸贸易规模达到900亿美元,增长75%,呈现强劲增长态势。

2024年,海南离岸转手买卖规模逼近200亿美元,实现7.5%的增长。其中洋浦自2020年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以来,发展势头较好,离岸贸易结算额从2020年的11.35亿美元升至2022年的122亿美元,首次突破百亿美元大关。尽管全球贸易环境复杂多变,2024年结算额仍达119.46亿美元,新型离岸贸易的发展保持稳定。

江苏离岸贸易额增长同样表现亮眼,苏州自贸片区2021年成为继海南自贸港之后,第二个获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项政策支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试点地区。2024年该园区离岸贸易业务结算规模升至17.7亿美元,市场主体数量扩容至61家。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也实现跨越式发展,2024年,前海自贸区离岸贸易收支规模首次超过13亿美元,同比增长超3倍,占深圳全市离岸贸易跨境收支规模比重超九成。其中,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中心,凭借产业大数据底座与“用户集采、聚合竞标、自助撮合”创新模式,成为深圳离岸贸易的核心枢纽。

各试点区域通过政策赋能,有效推动了高端制造、国际航运、大宗商品贸易等重点产业的跨境资源整合与升级,实现了新型离岸贸易规模增长与产业支撑效能同步提升,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提供了实质助力。

3.2 创新案例举措

3.2.1 国内代表性创新案例

(1)设立离岸经贸企业“白名单”,强化风险管控

2022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进一步提升能级的若干政策措施》,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离岸经贸业务,进一步扩大离岸经贸企业“白名单”。截至2025年4月已累计纳入636家企业。白名单企业可依托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开展离岸转手买卖、离岸加工贸易等业务,商业银行按国际通行规则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2024年全市通过FT账户开展的离岸经贸业务结算量达1069亿元,同比增长61.5%,政策赋能效应持续显现。

(2)技术赋能新型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优化真实性审核

2021年,上海自贸试验区针对离岸贸易业务监管难的问题,创新推出全国首个整合境外数据用以支持贸易真实性审核的“离岸通”平台。该平台以“一门户、五系统”为架构整合境外海关报关数据、国际海运数据、港口装卸数据,为商业银行提供企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验证服务。2024年该平台已接入19个国家的海关报关信息、覆盖180多家船公司、全球21000多个集装箱港口和码头信息,以及全球50%的航空货运信息,为上海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搭建了新型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离岸达”,接入国际航运、物流、港口及世界主要国家海关数据,运用区块链与AI风控技术实现贸易数据全景验真,构建起覆盖近60个国家海关货物详情、23万条船舶资料和6000个主要港口数据的真实性验真体系,将单笔业务审核时间从1小时压缩至10分钟。自2022年4月上线以来,辅助银行完成650多笔离岸贸易业务,核验金额为近190亿美元,其中,2024年离岸转手买卖国际收支约88亿美元,在山东省占比超过80%。2024年完成超200笔离岸贸易业务核验,核验金额超80亿美元,核验金额占青岛自贸片区离岸转手买卖金额的90%以上,占全省80%以上。

(3)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优质企业和人才落地

以海南为例,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注册在海南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较全国平均税率(25%)降低40%。这一政策吸引了中化石油、中石化香港等头部企业在洋浦设立离岸贸易中心,推动洋浦离岸贸易结算额从2020年的11.4亿美元跃升至2024年的119.5亿美元,占全省总量的80%以上。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这一政策显著降低了跨境人才的个税负担。截至2024年底,海南累计3.9万人次享受个税优惠,离岸贸易领域人才密度同比提升23%。

以上海为例,印花税方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于2024年率先试点离岸转手买卖印花税减免政策,截至2024年底,已有超300家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累计减免税额超1亿元,企业交易成本显著降低,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4)探索离岸金融模式创新,打造全链条金融服务生态

2025年6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2025陆家嘴论坛发布八项举措,以优化金融服务为核心推进离岸贸易生态建设: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开展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在上海发展自贸离岸债。进一步强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离岸贸易结算与资金配置功能。国家外汇局也在该论坛宣布,将在自贸试验区实施一揽子外汇创新政策包括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等10项便利化政策,推动离岸贸易金融服务升级。

海南省海口江东新区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之一,致力新型国际离岸贸易产业集聚,着力打造离岸新型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园区联合华夏、兴业、建设等银行创新推出了“信用+离岸贸易”模式,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并建立互认机制,明确准入标准,基于信用评级实施动态管理,持续优化结算流程。有效带动了离岸贸易企业集聚,推动离岸贸易额实现跨越式增长。截至2024年6月,江东新区离岸贸易企业达31家,累计完成离岸贸易额60亿美元。

3.2.2 国际代表性创新案例

(1)探索监管沙盒,吸引总部入驻

新加坡通过离岸贸易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10%的优惠税率,仅对在新加坡本地产生的实质性经济活动征税,避免重复课税。同时创新监管沙盒机制,允许企业试点区块链提单、数字身份认证等创新工具,并采用“白名单+分级豁免”模式促进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吸引托克集团、维多能源等全球大宗商品巨头设立区域总部。

迪拜杰贝阿里自贸区实行“零所得税、窄税基、100%外资持股”,配套建设全球最大人工港和智能物流中心。通过整合贸易、物流、金融服务,形成“订单-融资-交付”一体化生态结构,吸引全球跨国企业设立区域总部。

(2)数字平台打造便利化贸易网络,提升提单流转效率

中国香港推出数字港元跨境支付试验,与泰国、阿联酋央行合作搭建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成功实现跨境资金结算的实时到账。其电子提单平台与新加坡、欧洲港口完成互认机制建设,通过标准化数据交互协议大幅提升国际贸易提单的流转效率,推动跨境贸易单证处理向智能化、无纸化转型。

荷兰鹿特丹港区在离岸服务领域构建起电子信息交互系统与国家级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税务、银行等服务的全流程网络化协同(赵青松和田光煊,2025)。该港口给予物联网与数字孪生技术打造“港口大脑”系统,进行实时数据采集与分析,实现对集装箱动态的精准追踪。

(3)构建多元专业服务生态,筑牢新型离岸贸易保障体系

迪拜通过高度协同的专业服务生态,构建了新型离岸贸易的深层保障体系。依托全球首部数字资产法、杰贝阿里自贸区(JAFZA)的《自贸区公司法》以及多家国际知名银行和金融机构,为新型离岸贸易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以及有力的法律保障。瑞士以日内瓦和苏黎世为核心枢纽,集聚全球顶尖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私人银行,为新型离岸贸易提供定制化税务筹划、国际仲裁服务。日本建立了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JOM),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推动了离岸贸易的发展(赵青松和田光煊,2025)。

四、新型离岸贸易发展的路径建议

当前,我国积极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已经形成了丰富的离岸贸易模式,如“北京:服务跨境和离岸贸易深度融合模式”,“上海、青岛:依托港口的离岸转手买卖模式”,“天津:对接企业需求一事一议模式”,“海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离岸贸易模式”,“苏杭:工业园区和境外委托加工模式”等等。面向未来,我国加快新型离岸贸易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巩固发展既有的离岸贸易试点成果,适时推广到非试点地区。当前自贸试验区试点地区已经在税收优惠、通关便利、跨境数据流动、境内外离岸市场融通等领域积极探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发挥了先行先试的示范效应。随着新型离岸贸易发展逐渐成熟,需强化离岸贸易试点建设与经验辐射。建议借助长三角、粤港澳等城市群的协同优势,通过建立常态化经验交流机制、开展跨区域政策协同试点,将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等领域的成熟政策体系与管理模式,精准推广至非试点地区。以点带面,充分激活全国22个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潜能,持续拓展新型离岸贸易市场版图,推动中国新型离岸贸易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是建设国家级大数据核验平台,构建离岸贸易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当前,上海自贸试验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已经搭建了新型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接入海外国家的海关报关信息、集装箱港口和码头信息、航空货运信息等,有力支持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随着新型离岸贸易由点到面进行全国铺开,建议在上海“离岸通”、青岛“离岸达”等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国家级大数据核验平台,完善信息数据共享的相关规定,打破数据孤岛,推动离岸贸易数据跨地区流动,不仅为国家统一协调各方资源、实时监控资金快进快出、货权转移异常等全国离岸贸易中的异常交易提供数据支撑,而且为银行开展新型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数据支撑。

三是积极推动制度型开放,提升离岸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版权保护等尚未与CPTPP、DEPA等国际高标准对标[4],同时自主研发的区块链底层协议、物联网通信标准等技术规范尚未与国际主流体系存在兼容性差异,数字身份认证、数据接口协议等关键技术标准尚未建立国际互认机制(丁国宁和董程慧,2025),影响离岸货物的通关效率。因此,一方面要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离岸贸易规则,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合规机制,着力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生态,壮大现有总部企业,吸引境外企业来华设立总部,参与我国的新型离岸贸易。另一方面,深度参与离岸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各方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跨境执法协作等方面达成更多共识。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发展离岸贸易,稳步推进中国规则和标准的国际化。

四是创新发展离岸贸易金融产品,完善新型离岸贸易的保障体系。在数字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建议紧密结合跨境电商、数据贸易等新兴业态,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元宇宙、区块链等前沿科技的赋能作用,开发多样化的新型离岸贸易产品。不仅要创新发展跨境数字人民币支付、国际保理等离岸金融业务,为新型离岸贸易注入强劲动力,为实体经济创新、制造业转型升级、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提升等新型离岸贸易项目提供支持,而且要积极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新型离岸贸易业务背景核验”应用场景新试点,持续深化新场景应用,帮助银行实时核验关键业务信息,提高企业跨境结算效率,解决离岸贸易“单证追溯难、银行核验慢”的行业痛点。

参考文献

1.丁国宁,董程慧,制度型开放驱动新型离岸贸易:理论逻辑、现实困境与关键路径,经济学家,2025年第5期,78-87。

2.潘华键,宋敏,李文鹂等,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探析,中国外汇,2024年第10期,58-59。

3.赵青松,田光煊,新型离岸贸易发展的特征及国际经验借鉴,黑龙江金融,2025年第4期,82-88。

注:

[1]资料来源:发展新型离岸贸易 以新业态打开外贸新空间,证券日报[EB/OL],2025/03/11[2025/06/13],http://www.zqrb.cn/finance/hongguanjingji/2025-03-11/A1741598526675.html.

[2]资料来源:“新型离岸贸易”新在哪(新知),人民日报[EB/OL],2025/05/29[2025/06/13],https://paper.people.com.cn/rmrb/pc/content/202505/29/content_30076005.html.

[3]资料来源:新型离岸贸易:因地制宜与规则遵从不可缺一,澎湃新闻[EB/OL],2025/02/21[2025/06/18],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70836.

[4]资料来源: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海南样板”——《人民法治》专访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苏志辉,人民法治网[EB/OL],2025/05/07[2025/06/13],https://www.rmfzw.org.cn/shijian/39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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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兴业研究宏观”,作者:赵晓露等,钱塘经授权发布。